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,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发布公告如下:
一 、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
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 ,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,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“三、企业管理”项下第二款“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,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”的要求 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 ,并对真实性负责。
二、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
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、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,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三、扩大出口拼箱货物“先查验后装运”试点
在上海 、杭州、宁波、厦门 、青岛、郑州、武汉、长沙 、广州、黄埔、成都 、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“先查验后装运 ”监管模式试点 。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,先行接受海关查验,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需建立货物入场、上架、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 ,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,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。
四 、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
在北京、天津、大连 、哈尔滨、上海、南京 、杭州、宁波、合肥、福州 、厦门、南昌、青岛 、郑州、长沙、广州 、深圳、黄埔、成都 、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 。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(9610模式)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,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。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,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。
五、其他事项
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、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。
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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